新華社北京12月19日電(新華社記者張辛欣、沈洋) 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到2020年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提高到30%。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19日在國新辦發佈會上提出,將有差別、分步驟地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的比例,並將上繳紅利更多地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。人們期待著,國有資本收益能夠真正用於解決惠及百姓的重大問題,儘早實現“用之於民”。
      由於產權主體的特殊性,國企歷來享有較多的資源和制度紅利。特別是一些壟斷行業的國有企業,依托天然優勢和規模效應,每年創造出巨額的利潤和現金流。然而,這些國企上繳紅利的比例似乎與其“全民所有”的身份並不相配。這些創造出來的紅利也大多在企業內部循環,甚至部分轉化為少數人的福利,並沒有回報給全社會,無法實現為全民所用。
      以央企為例,有數據顯示,2012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970.83億元,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支出929.79億元,其中,調入公共財政預算用於社會保障等民生支出50億元,遠少於用於央企本身的資金。
      既然為全民所有,就理應讓百姓共享企業發展成果。提高上繳公共財政比例,就是要用實打實的數字給企業加壓力、下任務,改變國有資本在企業內部循環的現象,讓企業改變依賴留存資金、盲目投資的“壞毛病”,形成創新的倒逼機制,同時使資金更多地向公共保障事業發展,加快民生建設的步伐。
      當然,和提高上繳利潤比例同樣重要的,還有國企紅利的使用方向。每一筆錢究竟用到哪裡,是否花在“刀刃”上,都要有嚴格規範的安排。尤須加強對這筆資金用途的監督,清晰描繪出國企紅利的詳細用途和具體流向,並定期向社會公開,防範公共支出出現“跑偏”、權力尋租、效率低下等問題,實現真正的取之於民,用之於民。  (原標題:評論:國企紅利要真正“用之於民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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